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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钟晓渝在提交给本次全国“两会”的提案中认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受冲击较小甚至有的逆市上扬,成为金融危机下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但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定罪要达到造成损失50万元等标准过高,使自主创新型企业“很受伤”,他建议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修改。
[现状]损失数千万无法追回
来自深圳市检察院的数据显示,深圳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仅2008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164件373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131件325人。由于对侵犯知识产权立法上的滞后与不足,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得到及时制止及惩处,既没能有效保护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放纵了犯罪嫌疑人。
据市检察院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对中兴、华为等12家成员单位的问卷调查统计,12家成员单位从2006年至2008年共发生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11件22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17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7件16人,提起公诉7件16人,审判机关作有罪判决4件6人———最终获罪案件比例仅占报案数的36%.这些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22万元、间接经济损失9500万元。其中,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6件7人,审判机关作有罪判决2件3人,仅占33%.
[质疑]50万才究刑责不合理
钟晓渝在提案中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增设的新罪名。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刑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许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难以追究刑责。存在的主要不足是:法条规定的入罪门槛较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相关司法解释将“重大损失”界定为: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均是以产生重大损失且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为要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钟晓渝认为,对于过失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规定处罚的空间。对商业秘密和重大损失如何界定的不明确,弱化了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而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没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建议]降低门槛增设其他罪
钟晓渝表示,从立法技术、合理处罚范围及建议可行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修改,应降低入罪门槛,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重大损失”之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辅助要件,并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同时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秘密被侵难入罪 中兴华为“很受伤”
深圳知名高科技企业反映商业秘密常被侵犯却难以维权
据深圳市检察院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健民介绍,该中心于去年10月成立后,对中兴、华为等12家深圳知名高科技企业做了详细的摸底调查,企业普遍反映受现有法律所限,许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定罪。
[华为公司]“内鬼”牟取小利,企业损失巨大
华为公司研发人员谢某拟以60万元向上海某通信公司出售华为公司某产品的源代码,谢某还把公司源代码刻录成许多光盘准备在网上销售。华为公司发现后报案,警方鉴于谢某的销售行为未成交,没给华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谢某采取取保候审处理。
有些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明显,却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华为公司研发人员唐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向深圳某通信公司出售华为公司某产品的源代码,造成司法技术秘密被泄露,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经评估,华为公司某产品的源代码价值2亿元人民币,唐某非法获得首期款20万元。
[中兴公司]网络遭受攻击,数亿投标失败
中兴通讯公司某员工将公司的投标方案向竞争对手出售,获利6万元。该信息的泄漏导致中兴公司一个数百万元的投标失败,公安机关以未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的最低追诉金额50万且投标失败是“多因一果”为由,未对此案立案侦查。
另悉,马某利用上网卡和下载的病毒软件、木马程序软件攻击中兴网络系统,多次进入该公司高管的邮箱获取商业秘密,同时删除一些重要邮件,致使中兴公司价值数亿元的市场投标失败。因无法获取马某的电脑进行商业秘密的比对,而公司具体损失无法评估等,最终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马某追究刑事责任。
各方观点
保护商业秘密 刑事打击宜慎
朱谢群(深圳大学法学院博士)
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情况下,钟晓渝委员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提案反映了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呼声。但修改立法是很严肃的事,应该考虑修改的后果和多种影响。
关于商业秘密受侵致损50万元的“高门槛”,《刑法》并没规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而是作了相关司法解释,所以这不是修改立法的问题,而是要调整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可考虑对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行为人有屡教不改、采取特别恶劣手段等情节,即使没达到50万元,也可给法官相对灵活的空间,改变过去单一50万元标准的构成要件。
虽然深圳不乏中兴、华为这样的国际性企业,但国内技术领域的整体水平处于劣势,大部分企业处在跟踪、模仿阶段,加大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制裁力度可能会影响国家整体利益,也为人才流动设置了障碍,因此值得斟酌。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量刑轻重应适度
张志(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很多问题:损失难以认定,取证较为困难,追究难度较大……钟晓渝的提案具有合理性。以损失的数额作为定罪标准,是惯常做法,比如盗窃罪等以数额和情节决定罪与非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50万元标准是高还是低,可结合实践来衡量,过低就会增加打击面;过高则保护不力,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恃无恐。
刑事打击手段应慎用。对于一般性侵犯商业秘密,可通过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过失侵权也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太合适;提高刑期有助于增加威慑力,但在实践中应严格适用标准,慎重施行。
采写:本报记者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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