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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反垄断法》实施不应避重就轻
2008-07-31 11:17   南方都市报
 

《反垄断法》实施在即,许多人都期待着这部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据报道,不少国内企业正在“磨刀霍霍”,准备起诉那些巨型的跨国公司,比如微软、联邦快递、利乐、柯达等,甚至有人扬言要将微软列为《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呵呵,还真有点儿要把跨国公司打入十八层地狱的架势!

然而,有意思的是,与一些企业的态度不同,普通民众大多认为,阻碍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是这些看似无所不在的跨国公司,而是那些以行政垄断为后盾的国有企业,比如铁路、邮政、石油、电力、广播、电视、教育、金融等。老百姓的看法并不奇怪,因为对他们来说,跨国公司提供的产品大多物美价廉,而且不喜欢还可以换一家;而垄断性国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则大多价高质劣,并且别无选择。面对这一情形,《反垄断法》这把利剑到底应指向何处呢?

不少人主张,《反垄断法》的重点是反那些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因为它们在国内市场占有的份额很大。但是,占有的市场份额大就等于垄断吗?我们先看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对“垄断”下的定义。他说:“垄断是一个企业成为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唯一卖家的状态。”也就是说,只有在某一个行业里只有一家企业的时候,才能算在这个行业里形成了垄断。否则,无论一个企业在某领域里占有多大的市场份额,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垄断”。斯蒂格勒还指出,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形下,具垄断地位的企业可以任意设定价格而不必担心无人购买其产品。从这两个标准来看,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和外企都算不上“垄断企业”,因为它们都不是某行业里唯一的,也没有牛到可以任意设定价格而不怕失去客户的地步。

也许有人会说,跨国公司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也令人担忧呀。其实,这种担忧毫无必要。不少经济学家都曾指出,只要市场是开放的,任何企业都可以进入到某个行业中,那么形成垄断企业的可能性就不大。也就是说,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垄断”实际上很难形成。退一步讲,即便是在某个行业里形成了“自然垄断”,后果也不可怕,因为垄断企业仍然面临着生产替代性产品的行业的竞争。比如,当方便面行业形成“自然垄断”并提高价格时,人们可以选择购买其他类型的方便食品(包括饼干、薯片等),不久就会逼得方便面厂家降价。事实上,对“自然垄断”进行政府管制和干预负面作用极大,常常会限制甚至取消竞争,导致严重的无效率。这一点,只要看看纽约及我国许多大城市里出租车牌照卖价就一目了然(1991年时纽约出租车牌照售价逾15万美元)。那些主张对“自然垄断”干预的人经常举的一个理由就是“市场失灵”,但是斯蒂格勒告诫我们说,“市场失灵”的害处远远小于“政府失灵”。

还有人认为,对跨国公司进行反垄断打击的另一个理由是,它们占有的市场份额对“民族工业”不利。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际上毫无根据,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竞争促进发展;没有竞争,“民族企业”根本就没有发展的动力和压力。试想,如果没有一家跨国汽车公司在中国,本土的汽车企业马上就会生产出世界一流的汽车?没有人会相信这样的“神话”。再说,那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立足依靠的是出色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是政府赋予的垄断地位。只要“民族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它们照样可以在市场上独占鳌头,而不必“嫉妒”那些跨国公司。

必须指出,事实上,真正有害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垄断基本上只有一种,即“行政垄断”。反这种垄断应当是《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因为由权力支持的垄断不仅使他人无法进入该行业,而且使消费者支付不合理的价格购买劣质产品。当下,人们对垄断性的国企抱怨甚多,渴望《反垄断法》能打破它们的垄断地位,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假如说“经济宪法”的比喻合适的话,那么《反垄断法》的根本要义就是打破权力支持的垄断,因为宪法的目的就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舍此,《反垄断法》将有避重就轻之嫌,甚至会误入歧途。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